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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是指利用机动车辆及辅助教学设备,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向培训对象传授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安全驾驶技能的人员。

原称“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因其中的“培训”与“教练”有重复含义,故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改称为“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职业需求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培养逐步由师傅带徒弟转变为靠交通技工学校教练员培训,并基本上满足了求学者的要求。改革开放后,我国打破了由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垄断客货运输市场的局面,在“有水大家行船,有路大家行车”政策的鼓励下,其他企业和个人纷纷投入到运输行业中来。运输事业的大发展使运输车辆不断增多,驾驶员需求量倍增。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汽车开始走进千家万户,学习汽车驾驶的人员也在剧增。截至2008年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已超过1.8亿人,当年新增的驾驶人数就在1677万人以上,增长10.2%。其中,汽车驾驶人数为12209.2万人,当年新增1500.5万人以上,增长14%。为满足社会需求,各类驾校应运而生。截至2008年底,机动车驾驶教练人员的数量超过26万人,并且需求量正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

工作内容

(1)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汽车驾驶模拟器、互动教学磁板、驾驶培训计时管理系统、考试自动化系统等教学手段进行理论教学活动;

(2)利用各种机动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公共道路及交通设施进行实际驾驶教学活动;

(3)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计划,讲授机动车驾驶知识,传授驾驶技能,提高培训教学管理水平。

国家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资格认证

201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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